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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3/16 15:56:5215762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涉及出口食品的视频监控系列业务规范,主要包含《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出口备案畜禽屠宰厂视频监控业务规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视频监控业务规范》《出口水产品货柜装箱场所视频监控业务规范》《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等5个出口食品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这五项规范由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组织制定。以下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全文:
  
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
(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的视频监控。
  
  第三条 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区域进行有效监管的过程,是现场监管的辅助手段。
  
  第四条 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电子监管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并对各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各直属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视频监控有关工作的协调;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开展视频监控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
  
  第六条 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生产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畜禽饲养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养殖场人员的隐私。
  
  第七条 对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
  
  第九条 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养殖场的饲养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
  
  第十条 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一条 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视频监控的重点为场区、药库、料库、药品配置间、饲料投放处、畜禽舍等关键环节和区域。开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处理,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处理人员操作行为、检疫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场区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入场处,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人流通道、物流通道是否消毒;二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入场的饲料来自官方认可的饲料厂;三是控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入场的药品来自公司允许使用的药物明录;四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无外来畜禽。
  
  第十三条 药库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药品储存处,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储存的药品来自公司允许使用的药物明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控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药库药品均有标识,即:标注品名、批次、成份。
  
  第十四条 料库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料储存库,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储存的饲料来自官方认可的饲料厂或公司自配饲料;二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料储存库均有标识,即:标注品名、批次。
  
  第十五条 药品配置间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药品配置间,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投放的药品来自公司允许使用的药物明录;二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配置药品。
  
  第十六条 饲料投放处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料投放处,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投放的饲料来自官方认可的饲料厂;二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在投料过程中,未添加任何违禁药物。
  
  第十七条 畜禽舍监控:前端摄像部分设在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畜禽舍内,视频监控内容一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对畜禽舍定期巡查,及时清除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将异常畜禽隔离观察;三是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饲养员对畜禽舍进行定期喷雾消毒。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管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企业端视频监管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对在视频监管中发现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操作规定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立即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出口畜禽备案养殖场进行整改,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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