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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运管局关于启用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2015/6/15 13:36:075262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为了规范江苏省各地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已完成“运政在线”系统的城市客运管理模块开发,为了做好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启用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发布了《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通知
  
各市运管(客管)处,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运管处(所):
  
  为规范各地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省局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要求,已完成“运政在线”系统的城市客运管理模块开发,现就做好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启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启用工作
  
  运政在线是我省运输管理的基础系统平台,是支撑我省道路运输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千头万绪,车辆数和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信息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启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员,结合城市客运管理模块启用,完善行业动态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推进城市客运行业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客运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操作培训工作
  
  各地要在省局组织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按照操作手册(江苏运政业务系统Q*(120654901)下载),确保所有行政许可、日常管理、行业统计等相关业务执法人员均能熟练操作运政在线城市客运管理模块。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完成执法人员账号设置和权限配置,并明确不同执法人员职责权限。
  
  三、做好道路运输证件发证工作
  
  各地要抓紧组织对原有运政在线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业户、车辆等相关数据核对清理工作。自5月15日起,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通过“运政在线”系统处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业的业户(含公交线路)许可管理、日常动态监督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通过运政在线制证。各地应于8月30日前完成现有城市公交(含公交线路)、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企业、车辆等数据录入和证件发放工作,9月份全省集中检查并通报各地使用情况。自2015年9月1日起,城市客运行业统计,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申报、审核,以及全面小康社会指标考核等一律以运政在线数据作为依据。
  
  四、明确相关责任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等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管理业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放相关证件。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业务或未通过运政在线制证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对于未按规定录入城市客运管理模块的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企业和车辆,不得申报国家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对公交车辆还不予享受车船使用税减免政策。
  
  请各市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至所辖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在运政在线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疑问,请及时汇总反馈,南京长天智远技术支持:王雪松;联系电话:13913920997。厅运管局城乡客运科:段俊虎;联系电话:025—842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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