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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技术规范》

来源:ITS114综合
2024/12/31 8:55:0110100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技术规范》(JTG/T 6520—2024),作为公路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规范制定以“开放互联、经济适用、安全稳定、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以提升公众出行服务体验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既有ETC门架基础设施和用户资源,对ETC技术体系升级迭代为ETC2.0,构建融合感知、通信、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网络架构,以较低的投入快速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乃至城市道路的车路协同多场景应用,推动智慧公路建设,提升公路交通安全、效率和服务水平,助力数字交通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
 
  主要内容
 
  01
 
  总则
 
  为规范和指导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规范;规范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开展车路协同拓展应用。
 
  02
 
  基本规定
 
  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ETC2.0)应由拓展应用平台、路侧智能站(RSF)、路侧单元(RSU)、车载单元(OBU)及智能信息终端组成。
 
  拓展应用平台主要实现信息的汇聚、分析、处理、发布和交换,面向所辖路段或路网中ETC车辆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交互。
 
  RSF主要实现拓展应用平台下发信息和RSU上传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分发,可以同时管理多个RSU,支持对监测设施和信息发布设施的接入,集感知、通信、信息发布于一体,具备本地信息汇聚、处理和即时发布的能力。
 
  RSU通过与RSF、OBU、智能信息终端交互实现不同服务场景下车路协同拓展应用信息的通信传输。
 
  0BU作为信息接收端,主要用于车路协同拓展应用信息内容的接收、解析,并通过声音、图文、视频等方式向ETC车辆用户进行提醒服务。
 
  智能信息终端作为个性化的智能用户终端,接收RSU下发的信息并以声音、图文、视频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其中移动终端用户支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交互。
 
  同时,0BU可作为信息采集源,将车辆基本信息、位置信息车况信息等上传,智能信息终端也可将用户基本信息、用户位置、用户状态信息等上传。
 
  规范还规定了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ETC2.0)应部署在监控网,宜作为监控系统的一部分,对于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实时性要求较高的服务信息,可由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自动生成和即时发布;应为出行用户提供通用服务,宜提供定制服务;宜采集配备北斗定位模块OBU2.0的位置信息;应合理利用既有ETC门架设施,通过RSU1.0+实现部分车路拓展应用功能,或部署RSU2.0实现车路拓展应用功能;在事故频发、恶劣气象易发、重要构建物等重点路段,宜部署具备拓展应用功能的 RSU2.0等内容。
 
  03
 
  拓展应用平台
 
  一般规定:拓展应用平台应与监控系统统筹建设,宜采用云平台架构,可分为路段级、区域级、省级/全网级。应具备信息接入、信息处理与管理、信息分发、信息存储与备份、系统管理、安全加密与认证管理功能,并实时向RSE提供拓展应用信息。
 
  功能要求:围绕信息接入功能、信息处理与管理功能、信息分发功能、信息存储与备份功能、系统管理功能等进行了说明。
 
  04
 
  路侧智能站
 
  一般规定:RSF应通过拓展应用平台进行统一配置、升级和维护。
 
  功能要求:应具备与拓展应用平台、RSU信息交互的功能;应具备 RSF间信息交互的功能;宜具备接入监测设施和信息发布设施的功能,接入的监测设施的事件检测准确率宜不低于95%;应具备服务场景类型解析、服务优先级识别功能;应具备定时查询接入设备的运行状态的功能,以及RSF自身运行状态监测和告警信息上报功能,应具备相邻RSF故障后服务接管功能;应具备车辆用户订阅信息获取功能等,并对RSF接口、RSF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布设要求:根据车路协同服务场景、设备性能、网络情况等制定RSF布设方案,宜在灾害高风险路段、事故多发区、分合流区、路侧设施密集路段等重要点段进行布设。此外,RSF布设密度应根据接入的监测设施数量、所连接RSU数量、所服务的智能信息终端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05
 
  车路通信设备
 
  一般规定:RSU与OBU传输数据格式应符合规范附录G的有关规定,车路通信方式宜支持广播方式和单播方式。
 
  车路通信性能要求:对于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实时性要求较高的服务信息,车路通信的时延应不大于50ms。
 
  06
 
  网络安全要求
 
  提出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ETC2.0)应根据业务分类和重要程度划分网络安全区域,并通过技术措施实现有效隔离;拓展应用平台与拓展应用平台、拓展应用平台与RSF、RSF与RSU 间应实现边界防护、访问控制、接入认证、加密传输等功能;RSU2.0同时开展收费业务和拓展应用业务时,应实现收费业务与拓展应用业务的物理安全隔离,RSU1.0+应做好安全隔离,实现数据流向控制和供应链安全防护措施;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ETC2.0)应根据业务分类和重要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采取访问控制、加密传输、加密存储、数据脱敏、数字水印等差异化防护措施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共享、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等内容。
 
  07
 
  检测要求
 
  车路协同拓展应用系统(ETC2.0)的检测应包括系统检测和设备检测,其中系统检测对象应包含拓展应用平台,设备检测对象应包含RSF、RSU1.0+、RSU2.0、OBU2.0、智能信息终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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