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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鹏飞: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助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24/12/12 14:57:4910877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纳入新型经营主体,要求运营机构做好并网、平台接入、市场注册、计量结算等服务,鼓励分布式电源平等参与市场,将更好促进新能源发展。

  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助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凡鹏飞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新质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关键力量。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能源电力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是推动培育能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对于提升能源电力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新型经营主体顶层设计文件《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专门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文件,从参与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管理、计量结算等方面,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新型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和调节潜力。
 
  一、《意见》的出台对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意义重大
 
  自我国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来,以风光为主的新能源实现了跨越式增长,装机规模和产业规模均居世界首位。但随着新能源渗透率的不断提高,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国家推动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顶层指导意见,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电力系统的灵活支撑能力,进一步推动各类新业态新技术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进一步开发利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因地制宜、集散并举开发新能源是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由之路,特别是我国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能够有效提高本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意见》明确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纳入新型经营主体,要求运营机构做好并网、平台接入、市场注册、计量结算等服务,鼓励分布式电源平等参与市场,将更好促进新能源发展。
 
  二是有利于挖掘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随着新能源渗透率的不断提升以及电力尖峰负荷的不断增长,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需要电力系统加快提升灵活调节能力。《意见》所指新型经营主体类型丰富,涵盖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各类灵活调节资源,在移峰填谷、提供调频等辅助服务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于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等资源,由于自身调节容量小、分布散等原因,不具备独立参与辅助服务交易并进行系统调节的能力,但可以通过虚拟电厂对该类资源进行聚合,实现对分布式电源、电力负荷的精准管理和调度,为电力系统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
 
  三是有利于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水平。安全高效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基本前提,但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后的随机性和间歇性给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新的挑战,电网频率波动、局部输电阻塞等电力安全保供问题日益突出。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灵活调节能力,可以避免由于频率复杂振荡可能导致的新能源大规模脱网事故,通过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减轻大电网运行压力,减少电力系统由于线路、变压器过载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新的安全形势下,通过新型经营主体挖掘需求侧资源的灵活调节潜力,推动电力系统由传统的“源随荷动”运行模式向更加灵活的“源荷互动”运行模式转变,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二、《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范围
 
  尽管各类政策文件中一直在提出要推动新型主体发展,但我国始终没有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统一明确定义,这给各地推动发展新型主体带来了一定困扰。《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这对于全社会正确把握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可以起到统一思想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一是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为了更好推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既要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的权利,也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公平承担偏差结算、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有助于确保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系统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机制。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多品种有效衔接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但当前市场机制还无法有效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调节特性。为了更好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意见》从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品种等方面优化了相关交易机制。中长期市场方面,提出要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助于在中长期市场也充分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特性,提高新型经营主体在中长期市场的参与度。现货市场方面,明确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的方式灵活参与,并探索将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有助于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现货市场报价的灵活性,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根据更准确价格信号自主调整运行方式,提升现货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辅助服务市场方面,提出要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新品种,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灵活调节潜力,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增加其收益渠道,提高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三是优化规范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注册等具体方式。2024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注册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的注册基本条件。但各地新型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的注册条件和准入门槛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为了进一步优化注册手续,《意见》提出各地应单独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并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统一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系统调度运行方式
 
  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等资源调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明确有关要求情况下,其单独接入或以资源聚合形式接入电力系统,不仅难以发挥其灵活调节作用,还可能会带来新的安全稳定运行风险。《意见》提出了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要求,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可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其中对于参与需求响应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实时性要求较高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以确保调度指令的有效传达,提高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对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要求的进一步规范,可以确保电网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聚合资源运行状态信息的实时感知,有利于提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确保电网在系统运行紧急情况下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有效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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