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发布
-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2024/12/11 18:28:5813578
关于发布山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建议。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一是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十三五”以来,随着国家对危险废物法规政策的完善细化,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逐步深入化、全面化,相关企业对危险废物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全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逐年增加。截至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56.6万吨,较“十三五”末增长39.4%,其中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约139.3万吨,委外利用处置量约317.3万吨。
二是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突出。全省主要产生39大类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其中HW11精(蒸)馏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02医药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以及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产生量较多,占比达到91.64%。
三是利用处置能力逐年增强。我省“十三五”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为176.6万吨/年。截止2024年6月,共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持证单位85家,核发经营规模约405万吨/年,其中综合利用规模约295万吨/年,主要利用类别为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废催化剂及含铅废物;处置规模约110万吨/年,主要处置方式为回转窑焚烧、填埋及水泥窑协同焚烧处置。
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引导性建议
为改善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过剩、部分类别能力不足的局面,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落地;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的利用项目进行提档升级;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省外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项目;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类别利用处置能力明显富余的利用处置项目。
建议对以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谨慎投资:利用工业窑炉焚烧危险废物的、利用柔性填埋场填埋危险废物的、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及油漆桶再生利用、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的项目以及废油收集项目。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时,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