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
-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0/25 13:13:0833081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市计划》),对《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省计划》)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分解。
二、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文件出台后,主要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市计划》(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26日-6月5日首次书面征求28个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区、县(市)政府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结合正式印发的《省计划》相关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对《市计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6月12日-6月14日再次书面征求28个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区、县(市)政府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17条,采纳10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6条,不采纳意见均同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反馈。6月18日-6月26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7月30日,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提出1条修改意见,已采纳。8月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2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市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对《省计划》中明确的我市相关任务和要求进行了承接和细化分解,明确了当前和未来几年我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3个部分内容,附件重点任务清单包括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和多污染物减排,以及提升污染应对能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等8个方面共27项重点任务。
原文如下↓
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8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上级下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提升中小微涉气企业的废气治理水平,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
(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大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力度。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严控新增耗煤项目,鼓励燃煤热电企业实施天然气改造。积极开展锅炉淘汰整合,推进工业炉窑能源清洁化,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
(三)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持续推进城市公交电动化替代,推进现有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实现新能源化,提升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比例。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
(四)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推进相关乡镇(街道)达到“无冒烟乡镇(街道)”管理工作要求。强化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综合治理,督促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理规范要求。加强餐饮油烟和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全面推进VOCs源头替代和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工作例会、任务推进、信息报送、通报约谈等相关机制,全面推进空气质量提质进位。深入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涉气违法行为。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持续提升污染应对能力。
(六)持续加强监测监管。优化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大气超级站建设和移动监测、在线监控等设备安装,增强大气环境遥感监测能力。加大数字监管力度,组织开展“雷霆”“绿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提高监管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区、县(市)进一步细化任务,严密组织实施。市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细化分解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美丽杭州建设,定期通报治气任务进展和空气质量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及时出台相关举措,实施专项行动。对未完成空气质量目标、空气质量改善同比靠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的区、县(市),第一时间通报、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情况说明。
(二)深化政策引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积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强化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环保设备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老旧船舶与柴油货车更新等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便利通行政策。
(三)强化科技支撑。综合运用污染排放、气象影响、大气模型对比分析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和防控对策等研究。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与产品、船舶修造等行业涂装减量化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鼓励全民参与。政府带头实施绿色采购、绿色工程,鼓励将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纳入招标评审条件,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全民绿色行动促进会等平台作用,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推动绿色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行动计划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