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
- 来源:重庆市交通运输委
- 2024/10/14 14:01:2838752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更新为小于6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5.7万元/辆,更新为6米及以上、不足8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6.9万元/辆,更新为8米及以上、不足10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7.5万元/辆,更新为10米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8.4万元/辆;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车额外补贴0.5万元。
下面是原文↓
重庆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精神,根据《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运函〔2024〕3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4〕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资金标准实行差别化,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按比例承担。
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更新为小于6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5.7万元/辆,更新为6米及以上、不足8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6.9万元/辆,更新为8米及以上、不足10米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7.5万元/辆,更新为10米及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补贴8.4万元/辆;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车额外补贴0.5万元。
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中心城区由申请人注册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远郊区县由申请人运营所在地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4年第22号公告要求。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五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第三条规定)提交补贴资金申请(附件2、3、4)及佐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公告参数截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补贴申请(附件2、3、4)加盖申请人印章后提交原件、扫描件(PDF格式)、电子件(Excel格式),佐证材料以原件的扫描件(PDF格式,一车一档,以“车牌号码。pdf”方式命名)形式提交。
第七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补正。
第八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通过交通运输部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区(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填写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并将汇总表纸质版、电子件(Excel格式)连同申请人报送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材料一并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中心城区报公交处、远郊区县报客运处,最迟不超过2025年2月10日)。
第九条 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附补贴资金申请及其相关条件佐证材料原件,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中心城区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城市公共汽车处,远郊区县报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客运处。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客运处、城市公共汽车处对区(县)报送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资金申请及其相关条件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履行报销审签手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规划财务处及时将专项补贴资金发放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申请及其相关条件佐证材料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按照“即报、即审、即补”的原则开展资金拨付。对经市道路运输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市交通运输委汇总审核结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及拨付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拨付资金。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及佐证材料。各区(县)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中心)、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区县相关部门和市级各单位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运输委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区(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