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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拟发布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10/9 8:37:491461
  【智慧城市网 企业关注】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日期: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9日前反馈。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6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邮编:450016;联系电话:0371-87166622。也可通过电子邮箱(zhghc1706@163.com)反馈。
 
  《办法》共七章、35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办法》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等有关内容;第二章,工作机制,制定了推进示范通道及网络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分工;第三章,项目管理流程,提出了按照“先印发实施方案、后审批详细设计”的两阶段工作程序;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明确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后续实施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得降低项目建设目标、绩效目标;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明确了申请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的有关规定;第六章,项目评估与监督实施,明确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调度试点任务执行进度,统筹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各任务有序推进;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有效期限等。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
 
  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升级项目管理,完成全省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所涉及示范通道及网络各项目建设,实现示范通道及网络通行效率、安全水平、行业管理效能和公路数字化产业协同水平提升的总体绩效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纳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 意的交通基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实施、验收、监 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数字化转型项目包括工程类项目和研究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省本级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由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项目”)。研究类项目包括政府实施的体制机制和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政府研究项目”),以及企业实施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企业研究 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该办法,并总体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数字化转型各相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与拨付流程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初审、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依据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期限确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为满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应用场景连续贯通,注重整体效果”,确保示范通道建设场景连续、技术一致、标准统一,在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专班下,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前期工作组,由厅规划处、财审处、科技处、执法局、交通中心、高速中心、指挥中心、省属企业等相关人员组成,统筹推进数字化转型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厅执法监督局作为执法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非现场执法、超限超载治理等执法领域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主体进行拆分,由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交通中心作为普通公路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普通干线公路、交调站等普通公路领域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主体进行拆分,由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指挥中心作为数据底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和实施单位,推进数据底座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厅科技处做好行业指导。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省属企业作为高速公路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高速公路相关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主体进行拆分,由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省高速中心做好行业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照“先印发实施方案、后审批详细设计”的两阶段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工程类项目建设方案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核后,由各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对项目的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进行分解细化,形成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印发。工程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示范项目所属数字化转型升级方向,示范项目牵头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及需求分析,建设思路、建设范围、建设目标和绩效指标,建设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目标、绩效目标、投资金额分解方案等。
 
  第十五条 各工程类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根据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单位进行拆分,由各实施单位按照流程申报奖补资金。
 
  (一)省本级项目,由实施单位将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二)市级项目,由其所在的省辖市、航空港区、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一辖区的项目可一同报送。
 
  (三)企业项目,省属企业及所属公司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由省属企业将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其他企业项目,实施单位将将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至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一辖区的项目可一同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此前已立项、已启动建设的纳入“实施方案”的工程类项目,参考第十五条相关工作流程,由相关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详细设计方案测算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实施方案”和各任务建设方案已对应划分的奖补资金总额,建设目标、绩效目标不得低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
 
  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详细设计文件,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投资。
 
  第十九条 详细设计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绩效目标;
 
  (二)投资测算、申请奖补资金额度是否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范围内;
 
  (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要求;
 
  (四)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五)所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研究类项目可依托相关工程类项目开展,相关费用纳入工程类项目。完成后报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批复的详细设计(代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后续实施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得降低项目建设目标、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详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变更分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类。一般变更指不改变项目总体建设目标、绩效目标、总体技术架构,技术方案确需优化完善或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变更。重大变更,是指涉及系统功能、建设规模调整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数字化项目采购。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档案分类方案、整理编目细则等,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验收分交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参考现有项目验收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交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项目交工(初步)验收前,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试运行结束,测试合格,完成项目自评估,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数据接入要求将数据接入省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并通过厅组织的数据接入测试。
 
  (二)项目交工(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厅业务主管 部门应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且完成项目自评估,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编制《河南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竣工验收报告》,报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调度试点任务执行进度,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保障各任务有序推进。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估和监督实施具体按照《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省属企业, 可参考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依据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政策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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