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 五个“关口”把住电子技术监控
- 来源:安防展览网整理 作者:编辑部
- 2021/7/15 15:48:3542262
在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其中值得关注的一条就是遏制 “天量罚单”,避免“暗中执法”。
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和“告知关”五个“关口”——
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法条链接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从规定中也不难看出,利用电子监控进行执法,首先要确保设备的合格,符合技术标准,并应设置在合理地点且标志明显。其次,利用电子设备收集的违法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需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证据的清晰、完整、合理。并且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申辩、复议。
其实,利用电子监控技术进行违法抓拍的行为,只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大众的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罚款并不是其终极目的。如果执法设备不能做到公正、透明、合理,使得其饱受群众质疑、诟病,那么也就失去了其公信力,变得不再有意义。作为执法单位,不可一味地依赖电子执法设备,作为企业也需要不断提升相关技术,让监控执法更具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