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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防地方标准11月将实施 视频监控规定细

来源:上海市安防协会
2014/10/17 14:58:487505
  【中国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8月4日上海颁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1月1日起此标准将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八部分对旅馆、商务办公楼等的安防系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标准规定,上海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适用于本市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²(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旧房利用、房屋租赁改建或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在安防各个子系统视频监控、报警、出入口控制和电子巡查等方面均做了相关规定。
  
  视频监控子系统应采用数字监控系统
  
  在修订后的标准中,对视频监控的安装、系统、图像功能以及联动报警功能等均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
  
  监控摄像机安装需因地制宜
  
  该标准对视频监控的要求为:应安装固定焦距和方向一致的摄像机。建筑物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安装朝向应一致,并应尽量避免逆光、俯视和侧视。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的图像,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在制高点宜选择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击保护措施;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先设定状态和位置。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图像应能看清电梯轿厢内人员活动情况,且应有楼层显示信息;采用抗逆光技术的摄像机可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对面上方一侧的顶部。
  
  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同时,标准规定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b)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c)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视频图像应具备字符叠加功能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具有16路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合适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装置,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图像手动单路切换延时应小于1s。
  
  联动报警信号要一致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一致。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应实现时钟同步。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GB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frame/s的帧速保存30d,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他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其他子系统
  
  除了视频监控系统,该标准还对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装置、电话通讯以及电子巡查等子系统也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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